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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省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水俊,湖南省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为生育问题感情逐步破裂,并曾协议离婚未果,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予原告赔偿。

被告陈某某辩称,如果被告坚持要求离婚,原告也表示同意,但不存在赔偿问题。

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4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2月27日在湘乡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月31日举行了婚礼,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2009年3月12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未能办理好离婚手续。2009年12月28日,原告刘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另查明:原告刘某某现存于被告陈某某处的婚前财产有,组合家具一套、席梦思床垫一张、彩电一台、DVD播放机一台以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刘某某的婚前财产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陈某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刘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童长鸣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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