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卜音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旺程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铮,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袁某某、上诉人上海旺程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均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旺程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为袁某某补缴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及2008年4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人民币2,047.70元;
二、上海旺程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袁某某人民币9,000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袁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各方面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10月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王婧
代理审判员浦琛
书记员丁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