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
法定代理人戴某某,院长。
住所地湘乡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刘济忠,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诉称,2009年1月24日,被告易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伤,被送往原告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易某某从2009年1月24日至2009年11月15日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总计为x.25元,被告仅向原告交付医疗费x元,现余欠原告医药费x.25元,原告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原告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易某某支付余欠医药费x.25元。
被告易某某辩称,原告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要求我支付的数额不是正确的,2009年9月1日我已出院,但床位费一直算到2009年11月15日,我所欠原告的具体数额应减去2398.65的床位费。
查明:2009年1月24日,被告易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伤,被送往原告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易某某从2009年1月24日至2009年11月15日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总计为x.25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x元,现余欠原告医药费x.25元,原告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原告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易某某支付余欠医药费x.2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易某某支付原告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药费x.65元,订定于2010年5月10日前付清。
二、原告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0元,由被告易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礼仁
代理审判员童长鸣
人民陪审员张石虎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周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