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中经初字第X号
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黄河三角洲公共关系事务所。住所地:河口区经济实验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事务所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黄河三角洲公共关系事务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撤销的理由为:仲裁庭人员组成未经申请人选定或委托指定;认定事实荒唐、无据,仲裁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请求法院撤销(2001)东仲裁字第X号裁决。
本院认为,东营仲裁委员会在一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主张仲裁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无证据证实。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黄河三角洲公共关系事务所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帆
代理审判员蒋建功
代理审判员丁文强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