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某某,男,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鹿邑县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鹿邑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河南梓Ef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9)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鹿邑县人民法院(2009)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09)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鹿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淮滨
审判员胡文建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