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4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候风振,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男,50岁,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候风振、被告崔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30日,被告借我现金x元。并打有借条。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我现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当时我和原告均在人寿保险公司,原告是公司经理。这x元是我办公司的业务,公司欠他的钱,不是我个人所借。我写的那个借条只是证明公司欠他x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30日,被告借原告现金x元。此款被告至今未还。此有被告所写借条及原、被告相互印证的陈述证实,可以认定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x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款的请求,其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对此应予支持。至于被告称此款是公司所欠,不是其个人所借等等,其主张理由不足、证据不力,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现金x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水喜
审判员刘伟平
审判员刘改英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