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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铜梁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某,xx市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xx,xx市xx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某,xx市X村民,住xx市X组,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忠群、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系男到女家,被告生育小孩后,便对家庭漠不关心,夫妻之间也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还时常辱骂原告,原告一气之下于2002年外出打工至今,夫妻分居达8年之久,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不给付抚养费。

被告张xx辩称,原告外出打工已经有11年之久,一直未尽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现原告提出离婚,必须将这11年儿子王某念的抚养费按照每年1万元计算支付给被告。同时,原告做生意时有欠账6000元未归还,必须由原告偿还,否则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11月5日在xx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王某念。原告系男到女家,婚后一度时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原告外出承包工程发生亏损,双方便开始发生纠纷,原告于2001年外出打工,与被告无往来,双方各在一方生活。在此期间,婚生子王某念一直由被告父母代养,原告没有给付婚生子王某念的任何费用。2011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较好,还共同生育一儿子。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特别是原告2001年外出打工后,不与被告联系,也不履行做丈夫及父亲的义务,其过错明显在原告,只要原告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双方多交流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夫妻关系是有可能搞好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的证据不充分,其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平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冷洪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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