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上海市卢湾区某某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上海市卢湾区某某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海某(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针对本案的涉讼房屋上海市X路X号,被告李某乙已以(2010)卢民四(民)初字第X号案件起诉原告李某甲至本院,该案尚未审结。鉴于本案审理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曹云
审判员姚世春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薛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