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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29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颖昌大道X号许昌市××职业中介公司办公室内,盗窃黑色清华同方锋锐K42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576元)、白色天耀小灵通一部(价值158元)及现金185元。逃跑途中被抓获。破案后已追回被盗财物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的陈述,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历史材料,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9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正勤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治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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