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36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伟锋、葛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已判决)等人,因向被害人徐××索要5万元高利贷,将该徐带至禹州市锦阳宾馆非法拘禁,期间对其威胁、殴打,至次日17时许将该徐放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的陈述,同案犯张伟锋、葛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及判决书,辨认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正勤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治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