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曹××。
委托代理人谢××。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周某与被告郴州福海沐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1年9月21日立案受理。经查,2007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之后又于2008年4月14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期间被告支付部工程款,工程完工后还余工程款x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公某支付原告周某工程款x元,此款由被告在2011年12月22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