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以与被告杨某自行协商离婚事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亮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杨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