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县X镇向阳广场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某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株洲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代理审判员王婧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欧阳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