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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亚松受贿、贪某、滥用职权罪申诉复查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杜某:

你因你的妻子骆亚松犯单位受贿罪、贪某、滥用职权罪,不服本院2010年8月12日作出的(2009)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称,二审中骆亚松涉嫌贪某的事实与证据发生了变化,判决一、二、三项贪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骆亚松构成单位受贿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骆亚松构成滥用职权罪是适用法罪律错误,严重侵害了骆亚松的合法权益。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

本院复查后认为,检察院指控,法院查明认定,骆亚松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且为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出伙同他人以及个人贪某公款数额较大构成贪某;骆亚松作为单位法人代表,经济交往中单位暗中收取回扣,构成单位受贿罪;骆亚松在教育培训收费许可证到期后,仍安排下属违规收取各种培训费,数额巨大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杜某斌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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