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
你因与刘瑞常亲子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4年1月7日作出的(2003)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诉称,1、信阳中级法院所采信的鉴定报告存在程序违法。鉴定采用的血样是被申诉人输血后的血样,因此,三次鉴定结果不准确;2、信阳中级法院查明的余某是余某和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
本院复查后认为,此纠纷系确定亲子关系纠纷,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应当以鉴定为依据。你在申诉理由中称,三次鉴定抽取的被申诉人刘瑞常的血样系其输血后的血样,因此鉴定不准确,但你没有提供证据,同时,也没有科学依据。关于二审认定你系婚生子女缺乏事实依据的申诉理由,复查认为,该申诉理由对你是否与被申诉人刘瑞常存在血缘关系没有联系,对本案的实体判决不产生实质的影响。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