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
委托代理人黄东才,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
委托代理人兰月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温某与被上诉人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平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刘某、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兰通、黄东才,被上诉人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月秀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中提出被上诉人以重复的借条主张本案借款担保纠纷的借款与武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11)武民初字第X号保证合同纠纷案的借款是同一笔款项并且二审中上诉人又提交了刘某的银行转帐清单来证实双方的借款支付本金利息的交易情况及债权债务纠纷。因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诉讼主张未查清即作出判决不妥。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平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斌
审判员孟繁钦
审判员许虹菁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权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