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天水市X区人。2011年9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执行中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7日被羁押,10月8日被刑事拘留,11月4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X区看守所。
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7日和2011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以有朋友顶账的砖块需出售为由,二次骗得黄伟、彭某、母小平定金共计x元,赃款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黄伟、彭某、母小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办案说明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某的刑期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2012年10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治全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