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文盲,天水市X区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证据为由,于同年11月7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11月25日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补充完毕,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并于同月29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瑞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12时25分,被告人牛某无证驾驶无牌黑色众星125—BA两轮摩托车沿董甘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秦州区X村路段左转弯时,占道行驶,与相向行驶的张爱国无证驾驶的无牌红色宗申125—2两轮摩托车相撞。张爱国被群众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天水市X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爱国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州郊区交警大队认定:牛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爱国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牛某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过路群众报警并将张爱国送往医院,交警到达现场后组织群众多人在现场搜索肇事者未果。牛某于当日18时左右出现在距事发现场50米处的公路上拦截车辆,并称自己在矿上干活受伤,要求驾驶员将其送到牛某峡家中,在途经娘娘坝镇被守候的警察抓获。牛某经天水四0七医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开放性骨折;2、头部外伤。侦查中被告人牛某支付张爱国家属经济损失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梁建军的报案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死亡证明及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材料及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占道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牛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甄瑾
代理审判员陈刚
人民陪审员张友慈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海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