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跃刚,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跃刚,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我和被告于1989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在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叫王某浩。后由于生活琐事,被告经常打骂我,且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我认为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我与原告没有结婚,并且在2005年将财产已经分过了,原告分了100万元,我分了五六十万元,后原告又从我银行卡上取走14万元多。在去年12月份,我用我儿子王某浩的账户买的股票原告也转走了,现在这22万元的股票都是我自己的,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经常赌博、出国旅游、对家庭父母不孝。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同年7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叫王某浩,现已上大学。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感情出现裂痕。被告在外面与其他女子生育两个女儿,一个叫王某禹,另一个叫王某佳。
法院依原告申请,对被告王某在众成证券平顶山建设中路营业部购买的股票进行查询,经查截止2011年3月16日,王某购买的股票有中国石化10股、中国船舶1股、西藏药业5股、江苏舜天1股、ST天宏1股、城投控股2股、ST厦华1股、西部矿业7000股、农业银行3900股、中国中铁10股、中国铝业10股、中国石油500股、中国远洋2股、大唐发电200股、金隅股份1股、河北钢铁3525股。当日,资产总值约x.85元。依原告申请,法院对上述股票进行财产保全。保全措施为:股票可以买卖,但不准提现。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档案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股票查询单、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在外面与其他女子生育有两个女儿,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时被告也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故被告存在过错,所以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同时在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王某主张其在众成证券平顶山建设中路营业部购买有股票为自己个人财产,因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要求损害赔偿10万元过高,本院酌定为2万元;原告要求分割其它财产因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众成证券平顶山建设中路营业部在被告王某名下的股票,70%归原告杨某所有;30%归被告王某所有(以分割执行时的股票为准)。
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万元。
四、驳回原告杨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00元、保全费1615元,共计2015元,原、被告各承担10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冯现
审判员李兵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虎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