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静。河南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宾馆,住所地平顶山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饭店,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宾馆、平顶山饭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常静,被告平顶山宾馆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平顶山饭店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19日,我公司与二被告签订了一份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平顶山宾馆在我处借款50万元,贷款期限自2004年11月19日起至2005年11月19日止,利率为月息10.692‰,逾期贷款利率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利息。被告平顶山饭店自愿为借款人平顶山宾馆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二年。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向被告平顶山宾馆发放借款50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平顶山宾馆因无力还款向我公司申请展期,经我公司批准后,将借款人平顶山宾馆的还款期限延展至2006年5月19日,担保人平顶山饭店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借款人平顶山宾馆除了清息至2006年7月31日外,对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尚未履行清偿责任,担保人平顶山饭店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平顶山宾馆偿还我公司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26元(利息自2006年7月31日计算至2011年4月7日);平顶山饭店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平顶山宾馆辨称,借款属实,只是暂时无力还款。
被告平顶山饭店辩称,借款担保属实,但现已超过担保期限,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9日,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与二被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平顶山宾馆向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借款x元用于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2004年11月19日起至2005年11月19日止,贷款利率10.692‰,还款方式为一次还清,按月结息。同时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十计收利息。平顶山饭店作为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两年。合同签订后,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依约向被告平顶山宾馆发放借款50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平顶山宾馆因无力还款,向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申请展期,经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批准,将被告平顶山宾馆的还款期限延展至2006年5月19日,被告平顶山饭店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展期到期后,被告平顶山宾馆清息至2006年7月31日,对借款本金x元及剩余利息(利息自2006年7月31日计算至2011年4月7日)未予清偿。2009年4月3日,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向二被告发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二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形成纠纷。
另查明,原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经改制变更为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属实,有原告提供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展期还款申请书、借款借据、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欠息证明、河南监管局批复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平顶山宾馆发放了贷款,被告平顶山宾馆却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此纠纷的形成,被告平顶山宾馆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平顶山宾馆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不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平顶山饭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因合同约定,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两年,展期还款到期日为2006年5月19日,保证期限应为2008年5月19日前。故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保证期限,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宾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6年7月31日计算至2011年4月7日,以后发生的利息另行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平顶山饭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平顶山宾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某丙现
审判员李兵
代理审判员张某丙磊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张某丙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