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xx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X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祝xx与被上诉人祝xx、原审第三人沈阳市X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李晓颖、代理审判员张维佳参加评议。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祝xx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祝xx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祝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祝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岩
代理审判员李晓颖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