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区峡山洋内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柯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7。
法定代表人周家=y,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6。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董事长。
原审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志敏日化用品店业主。
上诉人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康王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滇虹公司)、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滇虹公司)、原审被告刘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汕头康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汕头康王公司以其已与云南滇虹公司、昆明滇虹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汕头康王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敏
代理审判员肖艳
代理审判员李剑
二О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