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XX物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姜XX与被上诉人辽宁XX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XX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铁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银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妍主审、代理审判员王纪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辽宁XX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善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姜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银华
代理审判员李妍
代理审判员王纪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刘宏晔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