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X街X号。
负责人高某某,该处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市西郊给水工程筹建处。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处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咸阳市西郊给水工程筹建处借款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咸阳市西郊给水工程筹建处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27.90万元及其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执行费各自承担x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付清人民币595万元后,双方权利义务终结,本案了结。2010年3月22日,咸阳市西郊给水工程筹建处以咸阳恒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汇款595万元。现咸阳市西郊给水工程筹建处已履行完和解协议。执行费双方已各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继飞
审判员赵国华
代理审判员杨某辉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孙家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