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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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犯赌博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1月23日到莆田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2011年1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机场路治安检查站抓获归案,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范某某、唐某某,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范某某、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底,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犯张某荣、郑某、张某、陈某甲忠(四人均已判刑)策划合伙开设赌场后,由同案犯陈某甲忠出面向陈某乙(不起诉)租用位于城厢区荔城大道的“KK”卡拉OK六楼套房用于开设赌场。同案犯张某负责“抽堂”,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案犯郑某负责“坐庄”,同案犯陈某甲忠负责赌场后勤保障,同案犯张某荣负责向赌徒发放高利贷。同年4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与其他同案犯组织11人在“KK”卡拉OK六楼套房内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x元及赌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同案犯郑某、张某、陈某甲忠的供述,证人陈某乙、陈某乙、陈某乙、潘某某、陈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蔡某某、戴某某、徐某某、张某己、陈某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郑某、张某、陈某甲忠的刑事判决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前科证明及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代为预交罚金人民币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聚众赌博,缴获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x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基本相当,故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甲投案后又潜逃,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认为其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能主动预交罚金,且其所在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愿意落实帮教措施,具备监管条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陈某甲郭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邱晓敏

姚盈盈

引用法律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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