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X路新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乙,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彬县国税局
住所地:彬县公刘某X号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局办公室副主任
陕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彬县国税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某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了(2009)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彬县国税局支付给申请人陕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行工程款x、12元及利息等。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彬县国税局已给付了工程款x、12元,仅剩利息未付。后权利人陕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彬县国税局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完结。现双方已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高某人民法院(2009)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庞英
审判员赵国华
代理审判员李翔宇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