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世荣,江某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洪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世荣、被告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1996年元月,原、被告结婚,同年10月27日,生育女儿江某晶。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但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和,感情越来越差。被告对家庭无责任心,成天在外玩,喜欢喝酒打牌(赌博),经常二、三天不回家。被告性格内向,猜疑心重,要么不说话,要么噎死人,原、被告常吵闹,最近愈演愈烈,被告竟实施家庭暴力,动手打原告,并砸坏家中物品,逼迫原告辞去工作,还常威胁原告,致使原告根本没有安全感,原告被迫外出务工。被告屡次提出离婚,却又出尔反尔,使原告无所适从。被告威胁原告,要去借高利贷赌博,让黑社会的人将我们家的房子收走,被告一再逼迫、威胁原告,使原告惶恐不安,实在不堪忍受。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准予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购买的商品房一套(价值30万元),原告应分得其中的15万元。
被告江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其一、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与原告1996年结婚,婚后,俩人一直在浙江某工,夫妻感情尚好。2002年,被告先回婺源,在婺源县人寿保险公司上班,2004年,原告也回到婺源,托人在婺源县人民医院联系到一份工作,在收费处收费。因原告所从事的工作过于轻松,原告慢慢迷上了上网,原告不上班时也不在家,而借口在外办事,实际上是去了网吧,被告曾数次在网吧找到原告。近年来,原告结交了一些单身的女性朋友,常在外吃饭打麻将(赌博)。去年8月,未经被告同意,原告不顾家庭经济困难(购房尚欠债数万元),擅自购买了一台电脑,不上班时,整天整夜上网聊天,以至发展成多次无正当理由去上饶、景德镇,与男性网友约会。今年更是肆无忌惮,经常与男网友在本县约会,其中有一次即5月X号,被告亲眼所见,还发现她在宾馆开房间的押金条据,被告的朋友也曾告诉过被告类似的情况。为了这些事,原、被告吵了一架,原告即于6月21日离家出走至今,女儿一直与被告一同生活。其二、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假以时日,有重归和好的可能。今年4月中旬,原告还主动要求被告和女儿一同去拍婚纱照(此前已拍过一次)。其三、女儿今年16岁,刚上高中,离不开母爱,以前,女儿活泼开朗,但自原告出走后,女儿变得沉默寡言,闷闷不乐。目前,正是女儿人生的关键时期,如果原、被告离婚,女儿因失去母爱,会毁了她一生。请求法院从关心和爱护青少年的角度出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993年冬,原、被告在浙江某工时相识,次年春,双方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1月2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6年10月27日,原告生育女儿江某晶。婚后,原、被告一直在浙江某工。2002年,被告返回婺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公司工作。2004年,原告也回到婺源,在婺源县人民医院收费处工作。2005年8月19日,原、被告共同购买了紫阳镇X路东侧A2#地A栋X室即现在的紫阳镇凉笠山16-X号X室宿舍一套。近年来,原告时常上互联网聊天,被告怀疑原告与网友关系不正常,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11年5月31日早上,被告发现原告去一宾馆,且发现了原告5月30日预订宾馆的押金条据,被告因此认为原告有外遇,当天上午,在婺源县人民医院原告的办公室,原、被告因此发生吵架,被告打了原告。随后,原告辞去在婺源县人民医院的工作。6月21日,原告离家外出,迄今未再返回家中居住生活。2011年9月,原、被告婚生女儿江某晶升入本县一所中学学习。
本院认为,一方面,原、被告系通过较长时期的恋爱后自愿结婚,感情基础好,婚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夫妻关系较好,只是近年来因原告在互联网与他人聊天,而使被告产生怀疑,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目前原、被告夫妻关系未达破裂程度,只要原告珍惜婚姻家庭,妥善处理婚姻生活中的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另一方面,在本次诉讼中,被告积极要求和好。因此,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反对草率离婚,稳定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某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洪振华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银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