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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罗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

被告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罗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1年12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欣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吕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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