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被告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罗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1年12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欣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吕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