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春林,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女,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教师,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某诉被告万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玉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1997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小市X街的平房一处,但时至今日,亦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金某与被告万某于1997年11月9日签订的关于
小市X街面积为33.35平方米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二、被告万某于2011年8月14日前协助原告金某到房
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依照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玉伟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