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个体经营者,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X街X号1-1。
被告蔡XX,男,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阿拉X号1-1。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王天鹏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钱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