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
委托代理人温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
上诉人尚某、尚某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上诉人尚某于2011年10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倪某x元,如到期不给,按加付x元违约金;
2、被上诉人倪某不再要求上诉人尚某承担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上诉人尚某、尚某各自负担9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