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X
上诉人沈阳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代理审判员甘国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XX公司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XX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沈阳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卉
审判员董莉
代理审判员甘国明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某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