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份,南召县X村民张××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窜至南召县X村民黄某、张××、张××等人位于该村X组的责任山中,砍伐松林造原木110根。期间,被告人党某受张××雇佣,明知被砍伐林木系被盗伐所得仍将其背运至运输车辆中。经林业部门计算:被砍伐的松树计立木材积6.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张××的陈述,证人李×、高××、曹××、王×、郝××、陈×、张××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在明知他人违反林木保护法规,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的情况下,仍受其雇佣从事背运木材工作,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党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席兵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闫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