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甲,女,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略)**号,现就读于某高中三年级。
法定代理人:沈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略)**号,系某总公司职工。
被告:周某乙,男,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略)**号,系辽化某厂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甲承担。
审判员王莉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赵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