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抓获,2011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谦、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3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头带黑色丝袜非法进入本村村民王某戊家中,被王某戊发现后,二人发生撕扯,王某戊将其头上带的丝袜扯掉,王某甲翻墙逃跑。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4、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他人家中,欲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头带黑色丝袜翻墙进入本村村民王某戊家中意图盗窃财物,被王某戊发现后,二人发生撕扯,王某戊将其头上带的丝袜扯掉,王某甲挣脱后从平房上跳下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被害人王某戊陈述;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等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破案报告等;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双方伤情照片;物证:黑色丝袜;被害人王某戊陈述;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11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松枝
审判员张冬梅
审判员牛克横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