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柞水县X组,现住柞水县X镇乾佑山庄。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系邓某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董国安,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家红,柞水县乾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控诉。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刑事犯罪的指控。
二、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7月7日前一次性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医疗费、误某、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9000元整。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惠春
审判员陈忠锋
审判员张某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