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
被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孙某。
本院在执行(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某号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与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表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孙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宋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