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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范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张某,男,19XX年生。

范某与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权利人范某依据已生效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某拆除妨碍其通行的建筑物,保持道路畅通,并承担诉讼费150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范某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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