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张某,男,19XX年生。
范某与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权利人范某依据已生效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某拆除妨碍其通行的建筑物,保持道路畅通,并承担诉讼费150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范某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