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Ⅹ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Ⅹ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ⅩⅩ,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ⅩⅩ,男。
上诉人沈阳Ⅹ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Ⅹ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Ⅹ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沈阳Ⅹ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Ⅹ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Ⅹ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上诉人沈阳Ⅹ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庄俐
审判员那卓
代理审判员周海鹏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