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徐州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州市水上运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申请再审人徐州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市水上运动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0)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徐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徐州市水上运动中心欠徐州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变更费x.81元,徐州市水上运动中心于2011年4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徐州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变更费x元,剩余款项徐州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不再追偿,双方纠纷了结。
二、原一审案件受理费,徐州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徐州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再审案件受理费958元,由徐州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文武
审判员苏雯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