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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某甲与被执行人安仁县华王乡长江村民委员返还财产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执行人安仁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某乙,系该村村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安仁县X乡X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安仁县X乡X村民委员会在华王乡X村财乡管账号上的资金4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凌云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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