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执行人安仁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某乙,系该村村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安仁县X乡X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安仁县X乡X村民委员会在华王乡X村财乡管账号上的资金4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凌云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