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胡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陈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临武XX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胡XX与被告陈XX、临武XX出租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庭外调解好为由,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胡XX、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XX、胡XX负担。
审判长李卫平
审判员黄某钦
审判员刘凤
二0一0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