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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胡XX与被告陈XX、临武XX出租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XX,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胡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陈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临武XX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胡XX与被告陈XX、临武XX出租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庭外调解好为由,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胡XX、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XX、胡XX负担。

审判长李卫平

审判员黄某钦

审判员刘凤

二0一0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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