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满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陆某
上诉人胡某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沈高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汤涛(主审)、代理审判员刘冬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胡某于2011年8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498元,减半收取4249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菁
审判员汤涛
代理审判员刘冬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华荻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