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天水市秦州区X乡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无业,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瑞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7日18时许,被告李某某驾驶甘x号小轿车,行驶至至天水市秦州区成纪大道大众路北口由南向西左转弯时,适逢原告罗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搭乘罗某固)由西向东直行,两车通过时发生碰撞,形成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州城区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固无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罗某某医药费x.09元、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x元,共计x.09元。被告已付x.09元,剩余x元,被告于2010年8月1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韩瑞锋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