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侯县X镇……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X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家人协商并妥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4元,减半收取1502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XXX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