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祥兴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路北。
法定代表人孔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红桥,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继海,河南金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祥兴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兴公司)与被上诉人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谷某于2008年10月27日向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祥兴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