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新时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上诉人吴某、于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0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建强,被上诉人雷某、赵某、江华瑶族自治县新时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吴某、于某承包了工程,现工程已交付,双方对工程没有全部结算,应组织双方就所建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