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X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X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X3。
上诉人刘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河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X于2011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刘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兵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高艳超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