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超,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成某某,又名成某花、程守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某乙,系成某某的侄儿。
被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又名石某祥,系该村村委主任。
原告白某甲、成某某与被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从解放以后,二原告一直在管理、经营尖山凹的林坡,在2005年间被告将二原告管理、经营尖山凹的林坡让人采挖矿石,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济源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济林证字(2003)第X号《林权证》所确定的林地使用权人是侯武军。原告白某甲称该《林权证》实际是侯武军代替其办理的,但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认定,故白某甲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向东
代理审判员徐晶晶
人民陪审员张红建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小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