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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255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

上诉人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公司”)与被上诉人赵XX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银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李妍、代理审判员王纪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3元,减半收取162.6元,由上诉人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银华

代理审判员李妍

代理审判员王纪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宏晔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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